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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所在之斷面設有重要廠房,並非經濟效益不大之農業區,倘將土地劃入堤防預定線內,將導致該區域內公司極大損失,該主張攸關成土地所有權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損失,判決若未予以論駁,則有不備理由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土地明顯部分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內,並無因圖籍老舊而有爭議之虞,此區域採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共線劃設,河川區域係河川管理機關為堤防用地、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所需之用地範圍。而合法建物如未來辦理用地取得,將依查估作業及相關補償辦法給予適當補償。此外,審酌河段之計畫河寬偏窄,且地區因開發較早,致人口密集的都市計畫住宅區緊鄰河岸,而使河道無法拓寬,故須採用高成本的防洪工程即興建高防洪標準之堤防以保護河岸周邊之居民,而該土地附近多為農地,人口密度不高,故以土地管理之方式來進行防洪,即劃設堤防預定線來限制河岸周邊土地之使用,係在符合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審查要點規定之前提下,採取較符合經濟原則與因地制宜之防洪方法,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旨:
水利法目的為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而當事人所受處分之法律依據為區域計畫法,係公告土地之使用編定,其目的、功能與法律依據均屬不同,並無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關係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旨:
具有負擔處分性質之計畫行政行為,應採行適當程序,使處分相對人之意見得以獲得計畫機關聆聽審酌,納入於計畫裁量之公私益衡量中予以適當考量。倘若計畫機關未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也未履踐其他足以保障處分相對人聽審權之程序,應認其屬應予撤銷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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