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申請人之申請係 100 年 9 月 15 日訂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依該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但書規定,雖符合該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惟仍應受同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而申請開發範圍內土地全數為國有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係他人占用或租予他人使用,故依新頒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8 款、第 9 款規定,申請開發範圍內之國有土地被占用及已提供使用權者,除符合各該款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提供申請開發。是以,主管機關乃以原處分一函復申請人檢具符合該處理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各款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後,再申請提供開發,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