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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故水權之延長,性質上為取得水權之一種形式,且展限登記為水權登記之一種,是為水權延長之申請,自應依水利法第 29 條所定之程序提出申請,並有相關補正規定之適用。且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之土地上鑿井引水,僅限於地下水管制辦法於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各種情形,始得為之;因此,於該管制區內設置陸上魚塭從事養殖漁業,而有鑿井引水之必要時,須係設置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殖漁業專區內者,始得申請水權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作成法律上判斷,故其判斷基準時點,非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又此類課予義務訴訟之目的,在於裁判時判斷當事人之請求有無理由,而非事後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自應以法院裁判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基準,而非以過去存在之事實或法規為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就水權展延係採申請與核准二階段之處理模式,縱認當事人確無法於水權展限期間內提出展限後有效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因養殖漁業登記證屬得日後補正之事項,行政機關於收受申請書後,認有此項文件之欠缺,亦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並不影響當事人應先於期限內以原有之養殖漁業登記證提出水權展限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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