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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水質污染與否並非禁止於水庫釣魚之唯一考量,禁止釣魚之公告與追求維護水庫水質與營運安全之目的相符,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釣客僅釣魚地點受限,對其釣魚行為自由之干擾影響非鉅,公告之手段與目的之間也無違反侵害最小之必要原則,與公告所追求水庫水源潔淨之重要公益相比,並無明顯輕重失衡,未違反平等原則及人民平等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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