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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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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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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之裁量基準及標售拍賣作業程序,訂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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