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土地現值因其條件之變更,得由經一定程序予以調整,則特定土地之土地現值可能變更,應為其所有權人得預見。因此,不得以曾經評定公告之土地現值為信賴基礎,而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此外,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原有一定之程序與標準,如已踐行法定程序並合乎標準,當事人自不能因不滿意於補償地價之數額,而遽指為違法。故地價評議委員會對於地價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之評定,係基於法律授權之專屬性,除其評定過程有未遵守相關之程序,或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否則法院即應尊重其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