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責令其清除、處理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之對象,除污染行為人外,尚及於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適用時,固應以污染行為人為優先追索的對象,但污染行為人無法確定或不能追索時,即應由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擔清除、處理之責任,並非必須找到污染行為人才能據以追索。至於何謂重大過失,由於廢棄物清理法、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自應與民法規定之重大過失為相同解釋,係指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