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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當時應適用 60 年 12 月 23 日修正公布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並未限制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則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並無違反行為時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亦無行為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無法共同成為一幢建築物或連帶使用性之二幢以上建築物之建築基地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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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原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至未刊登政府公報之情形,撤銷之訴已無法達到上訴人之目的,其提起撤銷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上訴人應為訴之變更,將原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原處分為違法之訴訟種類,始屬正辦。如上訴人未為訴之變更,行政法院審判長應盡闡明義務,使上訴人為正確訴訟種類之選擇。如行政法院審判長就原處分是否已執行完畢,且是否有無法回復情形等項事實,均未予調查,亦未依法行使闡明權使上訴人為正確訴訟種類之選擇,自有可議,依行政訴訟法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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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為民生所必需、作物生長之所繫;惟因天然資源有限,加以天候雨水之不確定性,自應重視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故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第二順位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是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若行政機關未依實際氣候變化等影響因素審查需水量,則其審查核定之程序即有疏失,且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因天然資源有限,應重視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故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是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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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下水道機構如欲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該施工計畫,此項通知因係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措施對人民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然行政機關未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相關施工範圍、償金等事宜,自難認已有發布行政處分之作為。而行政機關未按正當程序發布行政處分,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有循行政程序救濟之機會,並執意施做系爭設施,違法設置系爭設施之行為並無受保障之必要,請求拆除設施非屬權利濫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之責任,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故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就具體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而言,訴訟權能即為行政訴訟當事人適格之主要判準。又耕地租佃案件中,若出租人之土地經行政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後,則出租人就該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通知時,即告終止,此後出租人若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為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者,因其非適格之申請人,機關自無從受理此項申請。次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耕地經徵收後之相關徵收補償及其發放等並無相關規定,則參照該條例第 1 條規定,就土地經徵收後之補償費發放及其效力等,自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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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而用水標的之順序,除家用及公共給水為第一順位者外,應以農業用水為優先。因此,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之引用水量時,自應參酌引水地點之各月水文狀況、其附近已核准水權水量、環保基流量及事業所需用水量覈實核給之。而主管機關於審核水權展限申請案件,依原水權期限屆滿時之事實狀況,在必要範圍內予以展限,係依水利法第 40 條但書之法律規定所為,並非將該案件以新水權案件處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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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施作河道護岸加固防護之目的,係在避免水道兩岸之土石流失及水流溢出或流竄致生水道旁居家財產安全,並未改變水道位置及流向。而當事人於應買得標土地時,亦已知有水道流經土地,且其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機關有再為挖掘、施工或其他興辦水利事業之行為,也沒有任何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之情事,尚與水利法第 57 條規定予以相當之補償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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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又依訴願法第 8 條之規定,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的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的行政處分。臺北市河川的規劃及行政管理等事項,是由水利法的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設置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之。因此,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臺北市河川之規劃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之主管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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