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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231319200 號
要
旨:
無產權登記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不特定人」之情形相當,進而似得類推該條文規定,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以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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