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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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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24 號
要
旨:
所稱修建,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是否涉及過半之修理或變更,應分別各種修繕項目觀察;而行政處分之作用,乃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適用於個別事件,故行政處分之記載,如足使相對人瞭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即無欠缺明確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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