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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申請指定建築基地之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建築線,若側面臨接既往指定建築線巷道經認定無礙於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亦應一併指定該側面不得妨礙既往指定建築線巷道交通之建築線,惟其建築基地側面因指定建築線而退讓之部分,得以空地計算,以兼顧公私益之平衡。既往建築線處分指定巷道邊界為建築線乃違法,不拘束原審為由,認巷道非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其他各款所稱之「現有巷道」,處分以該巷道為現有巷道,撤銷前處分而重新指定建築線並限期命變更建築設計,於法不合,逕予撤銷處分及訴願決定,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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