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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040100 號
要
旨:
本案如經調查仍無具體證據認定確有偽造門牌或戶籍證明之嫌,則建造執照尚未經註銷仍有效之情形下,起造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只要符合上開建築法規定要件,即得予以核發,反之,可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
2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166110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係為核准起造人建築之行為,並非為私人證明或認定其對土地或建物之權利存在與否,其決定廢止建築執照與否,亦為管理建築行為,並非為私人保障或管理其對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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