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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核認抗告人上開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而依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 4 萬元,並限於文到 25 日內自行改善;則遠見吉品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抗告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是否相反?本件原處分由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用遠見吉品大樓管理委員會章代收,並經該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是否仍然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意旨,仍有商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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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同意備查成立管理組織或嗣後撤銷同意備查之函文,均非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為合法之送達。
4
裁判字號:
旨:
竣工圖係建築工程完竣後繪製而成,作為申請使用執照應具備之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查驗建築物主要構造等與竣工圖相符,始發給使用執照。是系爭建物既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使用執照,所有權人即不得以嗣後建物現況與竣工圖不符之情形,主張其應作對其有利之認定。
5
裁判字號:
旨:
對自然人為寄存送達者,必以向其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為送達而未能送達為要件,如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而採寄存送達,其送達即非合法。
6
裁判字號: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惟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517 號裁判要旨,可認應分別爭議情形,循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之訴,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救濟。是本件系爭市公所備查與否,對外並無從發生法律效果,法院亦不受其備查與否拘束,備查內容,充其量僅係准許報備依據及過程,為事實陳述或觀念通知性質,非屬行政處分,如又非區分所有權人,雖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亦難逕認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故主張上述規約變更備查函,認屬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難謂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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