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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基地台之設置,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倘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地方主管公寓大廈機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執行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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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項中所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各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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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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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於私人住宅牆面及私人土地架設圍籬部份張貼、噴漆廣告,應予以告發處分,並限期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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