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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成立、改選及規約報備等事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受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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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鄉(鎮、市、區)公所如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者,於相關程序辦理完備後,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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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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