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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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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面臨已經公告之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境界線,依建築法第 48 條規定,始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現有巷道,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規定,均須以供公眾通行為必要,故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為指定建築線之前提要件,若巷道非供公眾通行,而僅供指定建築線之住戶通行,即非屬現有巷道,而不能申請指定建築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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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 10 點第 1 款後段,雖將受理管理組織變更之報備申請及發給報備函事宜,列入行政配合事項之一,地方政府復以公告將此業務委由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惟其規範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組織變更是否合法生效有別,故其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一定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亦非兼為保障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設,自無從據以為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之請求權基礎。是尚不能僅因備查係屬事實行為,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謂其享有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就其申請准予備查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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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作成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特定建物係屬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建造,構成實質違章,依法應予拆除,並經送達生效者,核其性質,係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之物之性質所為之確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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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為合法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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