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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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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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