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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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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1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行為。又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本件檢舉人本非可得特定之人,而系爭二條文規定,縱有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等法益之目的,惟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並未明確規定,難謂該管機關依此規定對人民負有特定作為義務而無不作為的裁量餘地。故檢舉人以第三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者,本非主管機關應依檢舉、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為處分對象、作成有個案規制效力行政處分以及作成如何內容行政處分之規定,又縱依保護規範理論,亦難認該檢舉人得請求主管機關為特定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第三人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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