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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取得之市場用地上以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斥資興建供多目標使用之大樓,得否分層分間連同土地持分出售 (出租) 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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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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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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