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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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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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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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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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