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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非法人團體為送達,固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惟為避免因該管理委員會懸而未改選,而可脫免或無從發生行政程序之效力,則主管機關逕對該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管理委員會送達者,仍為合法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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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機關對於原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並依法送達,而不得以不知相對人何人為由,於原處分函中籠統記載處分相對人為「違建所有人」,並率以公告方式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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