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2774人
1
旨:
檢送 97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會議紀錄,相關機關應依照該內容辦理
2
旨: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3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