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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執行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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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區分所有權人申請之補助款進行弱層補強作業,且個案實際補助對象均為自然人住戶時,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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