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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寓大廈住戶如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 條等規定以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社區資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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