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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售出後已非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並應遵守原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原區分所有權人似已無請求閱覽相關文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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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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