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37401人
1
旨: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