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標準即係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之瑕疵為其判斷標準。其瑕疵必須達到「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始足當之,若瑕疵未達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例如須經調查始得判斷或尚須實質審查才能知悉,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不令該處分無效,在被正式廢棄前,僅係得撤銷而已。機關就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由原有用途店舖變更為停車空間之核准決定,既已依其內容產生所期待之法律效果,當非無效。(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