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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係針對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同法第 6 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之補償金額之判斷為規定,亦即,法院應可參酌當事人之可歸責之事由,以及受刑之執行所遭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為合理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刑事補償聲請人並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事,且其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復無事證足資證明其受羈押係因其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而無同法第 4 條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則其依該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核屬有據。再法院於偵查階段所為羈押裁定,亦有詳細敘明其認定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必要之事證,並無證據顯示承審法官有任何違法或不當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行為人如若有疑似銷燬證據之舉止者,法官可認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進而裁定羈押者,即應屬有可歸責之事由,若依照刑事補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標準為補償金額之認定,會使一般社會大眾認為過高之情況時,自應改依同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刑事補償係由為無罪判決之法院所管轄,並應於無罪判決確定日起 2 年內向管轄法院請求。又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者,自得請求國家補償,並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以折算其金額。補償金額時,應特別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事、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聲請人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既受羈押,復查無刑事補償法第 3 條所定不得補償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聲請人遭羈押係因聲請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且聲請刑事補償之時間,並未逾同法第 13 條所定應於無罪裁判確定日起 2 年內聲請補償之期間,得請求國家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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