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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防部得逕行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前提係計畫改建之眷村其同意改建原眷戶達四分之三以上門檻為要件。至同意改建與否之認定,則係以原眷戶有無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同意改建申請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軍人因任軍職而獲配住軍方所管理眷舍之法律關係,乃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核發證明眷舍配住權證,雖係公文書,然原亦係單純私權證明文件。惟眷改條例施行後,為公共利益而構建原眷戶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發生公法之效力。是以,軍眷眷舍原眷戶之受配、收回所衍生之問題,厥為公法上之爭議。惟原眷戶權益乃基於眷改條例所創設者,並非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所形成者,同條例第 22 條有關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處分,固係不利於當事人之行政處分,然並非授益處分之廢止,且倘因當事人違反法定作為義務,經行政機關依法註銷,尚無補償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之行政機關,亦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模式,請求必要之協助,俾以共同發揮機能,達到互助、提升效率、便利行政事務之推動。
4
裁判字號:
旨:
按眷村改建本質上屬於主管機關對於軍眷眷舍房地之管理及處理,其依眷改條例第 29 條之授權就施行細則為規定,自得以管理權人地位,就眷改措施,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而為其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而其對於軍眷眷籍之維護確認、土地改建、規劃及利用,只要未與眷改條例牴觸或有違於原眷戶間之平等,本得自為規範並辦理。次按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如僅有一子女者,其承受其權益均無期間之限制,而主管機關之核定承受程序,只是一種證明程序而已,並不影響該等承受眷改權益之合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旨:
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本質上仍係國防部對於軍眷眷舍房地之管理及處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9 條既已概括授權國防部就施行細則為規定,基於管理權人地位就眷改措施,本應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也應有其整體性考量之自由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原眷戶同意權之行使,有其公法上特定之法律效果,並非僅係單純意見表達,且眷戶行使同意權之對象,即為主管機關就改建眷村所為之規劃內容,眷戶自不能就規劃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變更,因擴張、限制、或變更後之內容已與主管機關之規劃有別,縱有同意之表示,已難認係同意原規劃改建之內容。因而是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關於「擴張、限制、變更其內容者,為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之規定,應屬有據,尚無違眷改條例第 22 條之規定,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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