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原眷戶同意權之行使,有其公法上特定之法律效果,並非僅係單純意見表達,且眷戶行使同意權之對象,即為主管機關就改建眷村所為之規劃內容,眷戶自不能就規劃之內容為擴張、限制、或變更,因擴張、限制、或變更後之內容已與主管機關之規劃有別,縱有同意之表示,已難認係同意原規劃改建之內容。因而是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關於「擴張、限制、變更其內容者,為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之規定,應屬有據,尚無違眷改條例第 22 條之規定,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