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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702 號
要
旨:
國防部得逕行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前提係計畫改建之眷村其同意改建原眷戶達四分之三以上門檻為要件。至同意改建與否之認定,則係以原眷戶有無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同意改建申請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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