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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申請案不予許可處分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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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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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於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宜考量是否與國家安全與利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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