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50205人
1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戶籍法第 24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2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4、13 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