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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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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至 6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
旨:
桃園縣自 100.01.01 起,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
旨:
有關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4
旨:
軍公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一事,如非屬必要,原則暫緩許可
5
旨:
有關恢復軍公教人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申請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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