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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支領月退休(職、伍)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無臺灣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情形下,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始取得領受上述公法給付之權利,且所得領受之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至於遺族恤金,係對於遺族所為之給與,並非亡故者之遺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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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關於原眷戶得享有申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領取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屬公法上之權利,而此種公法上權利為一身專屬權,專屬於原眷戶本人所有,不得為繼承之標的。其中該條例所定原眷戶死亡時,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亦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者,乃賦予原眷戶配偶或其子女之公法上權利,並非繼承原眷戶之遺產,是原眷戶依眷改條例規定所享有之輔助購宅權益,既專屬於原眷戶本人,無法由繼承人繼承之,則原眷戶死亡時,其子女欲承受其權益,自須符合眷改條例第 5 條規定之要件,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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