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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離婚公證書,及註明符合中共婚姻法關於雙方之離婚證,可否單方申辦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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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戶籍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2 款第 6 目等規定意旨,應係基於戶籍行政管制目的,確保婚姻關係真實性與登記內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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