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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 102.10.28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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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公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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