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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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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程,應依相關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至於大陸地區人士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不開放其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故無法提供我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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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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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有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公告大陸地區物品輸入規定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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