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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4、13 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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