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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台上字第 2294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係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亦即如屬事實上之理由者,應非屬可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故行為人若以事實認定之取捨或事實問題之爭執等屬事實上之理由為之者,應難認屬合於法定程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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