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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華僑或港澳地區居民分別依相關法令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時,申請登記及開戶時,申請登記表即須聲明:申請人或其客戶(實質投資我國有價證券者)擬匯入我國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期貨交易之資金非來自臺灣或大陸地區,且其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防堵陸資藉由人頭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規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之非經許可不得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為之管制。故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經濟部許可,藉由外資等渠道多層次地、迂迴輾轉地投資臺灣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當然違反該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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