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58236人
1
裁判字號:
旨:
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屬地主義,故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課稅。從而個人在國外存款之利息或投資所取得之股利,無論是否匯回國內,均無繳納我國綜合所得稅之義務。又前開所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營利所得」而言,就公司分配之盈餘,以公司是否依我國公司法登記設立為準。如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者,其所分配之盈餘,即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反之則否。合作社及合夥所分配之盈餘,則以該合作社及合夥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