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貨物之進口人既受第三人委託以自己名義報運進口貨物,自應善盡其注意義務,就來貨內容予以審慎查證,以明實到貨物狀況,再據以誠實申報,防止違章情事之發生。如僅就貨物外觀拍照,即率爾申報,自難認已盡確保申報內容與實際到貨相符之注意義務,而不能免罰之理由。此外,海關依據所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能以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而貨物進口人被查獲之管制物品為三級毒品,自應以被查獲之管制物品之毒品價格,認定貨價,作為海關核定完稅價格所應依據之價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