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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基於商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程序之兩造當事人對立的特殊性,在商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行政訴訟事件,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申請人或商標權人提起行政訴訟者,行政法院即應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商標異議、申請評定、廢止程序對造為參加人,始得充分保障對造的程序上利益,故有關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前段有關行政法院得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訴訟之規定,應解釋為行政法院為尊重人民訴訟上防禦權,避免人民權益於他人提起之訴訟程序中未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即逕受裁判,致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其法定裁量權已限縮為零,是以,原判決若怠為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即遽爾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屬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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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雖說商標註冊實務上已有多件非農會組織申請之「X農」註冊商標如:「芬農」、「古農」、「鳳農」、「宜農」、「員農」、「投農」、「後農」、「田農」、「台農」等。然查商標評定案件係採個案審查之原則,而上訴人上開所指有若干註冊「X農」商標,係由非農會組織所申請,惟其案情各異,且屬另案,自非得以該等案即得作為應予准許核發商標權之依據,因而從程序上核駁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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