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第 86 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