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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86 條
現行條文: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86 條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時,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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