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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依據法院判決意旨重為行政處分,其所根據之事實,自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故縱未再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於法尚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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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 110 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各款情形而補正。又第 2 款至第 5 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本件上訴意旨主張被上訴人於 97 年 4 月 1 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將原處分必須記明而未記明之理由予以補充記明,應受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之限制等語。惟查本件被上訴人在審定書已就系爭案之技術內容如何為引證案所揭露,或如何屬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予以逐項審查,且各別敘明其理由者,即難謂有行政處分未記載「必須記明之理由」,嗣被上訴人於系爭案之行政訴訟中針對上訴人及參加人之主張理由予以答辯,進一步說明審定書之記載理由之情形,尚非屬欠缺「必須記明之理由」予以補正之範圍,原判決因而認無該項之適用,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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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行政處分雖因相對人或關係人對其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而阻卻其確定。惟行政處分作成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時,即對於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力,亦即行政處分其作成係單方面,而其拘束力係雙方面。本件上訴意旨主張撤銷專利權處分之拘束力僅對國家發生,容有誤解拘束力之對象,尚不足採。原判決因而維持被上訴人不予受理之處分,即屬有據,難謂有適用法規錯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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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專利法第 93 條、第 9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新型專利。本件上訴人系爭第 00000000 號「碼頭及櫃場貨櫃快速裝卸用半拖車」新型專利案,原審判決因而認被上訴人不准予更正,依原審定公告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審查,自屬有據並無不合。上訴人主張不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更正,有違公平原則:系爭案所提出的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主要係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實質技術特徵之不明瞭部分,加以釋明清楚,不涉及任何實質內容變更等語,容有忽略原審定公告之系爭案請求項範圍並無「且該車架於所定義之貨櫃範圍四角隅處形成缺空狀」之技術特徵或手段,無法採取。難以據認原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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