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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47 號
要
旨:
專利進步性之審查,在於技術之比對。若專利專責機關逕引用引證案專利說明書內作為實施例說明之圖示而為審定,係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所為之結論,自無該條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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