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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69 號
要
旨:
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並不以更名、誤繕或翻譯錯誤為限,且其所指與申請同時檢送之文件主體應具同一性,目的亦在於未改變專利權利主體同一性即不生專利創作權利主體歸屬變動之情形,而得以更名、誤繕或翻譯錯誤等原因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以維護專利創作申請權人之權益。因此,如未改變專利創作權利主體同一性,而申請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為保障專利創作申請權人,其原申請日即不應異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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