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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申請人就其設計欲申請何範圍之保護,端以申請人之申請為準,專利專責機關僅審查其申請是否有不予專利情事,無法代申請人判斷其欲尋求保護之範圍為何,自無違反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原則可言。
2
裁判字號:
旨:
參照專利法第 97 條、第 98 條第 1 項規定,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案核准審定時所明定。又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而本件上訴人所提引證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感磁金屬片冠狀部周緣為弧形的感磁區段」搭配「感磁金屬片之對稱式的冠狀部中形成鏤空部」之整體技術特徵,且兩案之結構亦不相同,「非屬相同之新型」,故引證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附屬項為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獨立項條件之限制或附加,其特徵包括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獨立項所述之全部特徵,而引證案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故引證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不具新穎性,已經原審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詳予論斷載明理由在案,始認定引證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結論,而認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 9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並無不合。又系爭專利之修正是否有實質變更系爭專利之原申請專利範圍部分,上訴意旨主張無非持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對原判決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予以指摘,並非有據。原判決難認有上訴意旨所指之判決不備理由、與事實不合之違背法令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旨:
禁反言原則原係專利侵權訴訟實務上用以限制專利權人均等原則主張之重要原則,係為防止專利權人將在申請過程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上,已明白表示放棄之某些權利或主張,事後在專利權取得以後或是在專利侵害訴訟當中,再行重為主張已放棄部分。而私法領域有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之誠信原則,於公法領域亦應有其適用。而禁反言原則禁止專利權人之主張前後反覆,以維護既有法秩序之安定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既與誠信原則禁止反覆之法律原理相通,則禁反言原則非僅限適用於私法專利侵權訴訟,其於公法專利行政爭訟程序亦應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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