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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銷專利權,惟例外於主張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時,僅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發。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為公眾審查,故舉發程序係由專利權人及舉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具有訟爭對立性,是以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權提起舉發,自為舉發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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